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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家政公司应遵循哪些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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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家政”更多应用于“家政服务”的简写,也就是家庭服务,包括保姆,保洁,病人护理等等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摆在了面前。缩小第一、二产业的比重,加大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比重,既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服务经济),又顺应了家庭服务消费需求上升的现实状况。 目前国内家政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属于纯粹的中介,顾名思义,就是起一个中间人的作用,牵线搭桥;一种属于家政公司派遣自己公司的保姆到对应的要求服务的家庭中去,约定在一个时间段内提供服务,雇主要交给家政公司一部分钱,保姆的开支由家政公司支付。对于后者而言,保姆是属于公司的员工,公司当然应该对保姆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于前者来说,遇到事件发生时候往往都会推卸责任,而法律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到了最后事件就会不了了之或者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那么有哪些法规来约束深圳家政公司那下面我们博采深圳家政公司就简单的介绍两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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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原创] [作者:博采深圳家政公司] [日期:09-11-27] [热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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